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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财务公司原则上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十一)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五十二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三节 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是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